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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

  公 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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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2016)粤0112民初403号

  谭庆新、邬慧珍广州荔湾区回收电脑电话

 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因你们下落不明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广州荔湾区回收电脑电话的规定,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。原告请求本院判令:1、判令被告谭庆新支付原告广东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871933.28元;2、被告谭庆新支付原告广东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140527.77元(暂计至2016年1月14日);以上共计人民币7012461.05元。3、被告邬慧珍对谭庆新以上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;4、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,提出答辩状、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、30日内。本院定于2016年8月26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(地址: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)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,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。特此公告。

 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